組織章程
中國文化大學經濟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0年3月由會員大會草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由會員大會制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由會員大會制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全名為「中國文化大學經濟學系系學會」,英文全名為「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Economics Association」,對外簡稱「中國文化大學經濟系學會」,對內簡稱「經濟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一)促進本校經濟學系同學與師長的聯繫。
(二)提供豐富且完整的資源。
(三)增進同儕之間的學業與情誼。
(四)保持與畢業系友的聯繋。
(五)以「專業、凝聚、傳承、分享」之精神為目標。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華岡路55號(本校大成館二樓經濟系研討室)。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如下:
(一)當然會員
(二)正式會員
(三)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產生:
(一)凡本系之同學均為當然會員。
(二)凡本系已繳交會費之同學均為正式會員。
(三)本系之師長及畢業之本會幹部皆為榮譽會員。
(四)凡外系同學願意參加,需經過幹部會議同意及繳交會費者成為基本會員。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
(一)具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基本權利。
(二)參與學會活動並擁有各項福利。
(三)充分獲知學會訊息及瞭解學會運作。
(四)出席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員之義務:
(一)缴交會費。
(二)參加會員大會以監督學會運作。
(三)遵守學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四)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資格之消除:
(一)經學校開除、退學或失去本校學籍者,即行去除會員資格。
(二)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者,由幹部會議提出交付會員大會審議,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自願申請退會者(自願退會者,將不退還會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為學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下列情形發生,得以召開臨時大會:
(一)社團負責人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大會時。
(二)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時。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需有四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得召開,如未達開會人數,得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會員:
(一)臨時大會之召集則應於三日前通知。
(二)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老師列席指導。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長之罷免、遞補。
(三)會員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凍結款之動用。
(七)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四章 會長
第十四條 會長基於會員大會之授權,對外代表學會,對內領導學會幹部綜理會務並執行會員大會所做決議。
第十五條 會長依法有權決定學會之方向運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會長選舉辦法:
(一)由本系學生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二)選舉依據一般選舉法規,其餘資格參照校方相關法條。
(三)若無人參與競選時,由一年級與二年級本會當然會員分別推舉正副會長候選人,交由本會當然會員進行投票。
(四)選舉票數最高票者為有效之被選舉人。
(五)本會會長選舉以候選人所得有效票數最高者當選,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七條 會長得設各組幹部以推動會務,各組由當然會員擔任組員。
第五章 職務
第十八條 各組職務如下:
(一)副會長
- 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 聯繫即協調各組幹部,維持學會整體和諧運作。
- 出席幹部會議。
- 副會長應於會長缺席、被罷免,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代行其職。
(二)行政組
- 負責各項會議及檢討會之紀錄及簽到。
- 負責活動時統籌各類行政作業。
- 於活動前搜集紙本資料,並於活動後協助製作檔本。
(三)財務組
- 與各活動總召、組長討論,並審核每次活動預算。
- 監督每次活動收入支出之狀況。
(四)活動組
負責規劃本會各項學術性、康樂性之活動內容及流程安排。
(五)公關組
- 負責為學校有關單位及校外有關社團之聯絡與公共關係等事務之協調。
- 負責每次活動廠商贊助、影片,並製作回顧影片。
(六)攝錄組
- 於每次活動時統合拍攝活動成果照片。
- 活動結束後統整活動照片、影片,並製作總回顧影片。
(七)美宣組
- 於每次活動時統合拍攝活動成果照片。
- 活動結束後統整活動照片、影片,並製作總回顧影片。
(八)場器組
- 於每次活動時負責協調及租借校內場地。
- 於活動前租借及清點器材,並負責保管器材之使用。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正式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榮譽會員之贊助。
(三)校方補助費。
(四)各界人士、機構贊助。
第二十條 繳費金額由幹部會議依該學年度總經費預算決議,於收費前經會員大會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系學會費於新生入學時一次繳清四年會費,且會費全數用於會員之相關活動及權益。
第二十二條 繳費後三分之一學期內可向本會申請退費百分之五十,退費者該學年即非本會正式會員,不得主張正式會員的權利與義務;若提出低收入户減免證明,可申請系學會費減免百分之五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或與校方規定抵觸則無效。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送交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備方可公布實施,修改亦同。